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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概念的历史沿革
传统人才概念的表述为: 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科学人才概念表述为: 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
二、人事局和人才中心在人才流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及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和指导人才流动工作,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
(三)制订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审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和人才交流会的举办;
(五)对人才交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人才流动纠纷处理。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受人事部门委托,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活动;
(二)承办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的具体审核工作和《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发放、年检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各类人才的就业指导;
(四)办理流动人才聘用合同的鉴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人事代理事项;
(六)组织人才流动工作人员的培训;
(七)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人事代理简介
(一)人事代理的含义
所谓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个人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二)人事代理对象
1、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省及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6、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8、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9、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0、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代理;可以全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代理。
(三)人事代理的内容
1、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2、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3、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4、办理委托单位的人才流动手续;
5、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6、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
7、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8、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见习期转正定级、初定专业技术职称;
9、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10、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计算业务;
11、代管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党员组织关系;
12、对引进的急需人才协助管理相关的集体户口;
13、代办职称(资格)的考核、评审的有关手续;
14、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以上人事代理的内容可以全部委托代理,也可以部分委托代理。
(四)人事代理的程序
1、委托方向区人才交流服务服务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 1)企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 2)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复印件;
( 3)个人委托,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 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3、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4、委托方和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5、委托方向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办理指南
(一)文件依据:( 1)苏政办发[2005]123号;(2)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4]106号
(二)范围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报送材料:( 1)鉴证申请(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情况、单位编制及人员情况);(2)聘用合同书文本;(3)聘用合同鉴证花中册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1)聘用合同报主管部门初审;(2)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办理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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